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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斌:缺失的音乐课
作者:周世斌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洪啸音乐教育工作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4

 

2011年北京某大学音乐学院本科专业招生时,我曾做过一个测试,录音艺术专业复试考试科目为:聆听一段管弦乐片段,模唱主旋律并辨别指出担任主旋律演奏的乐器音色(注:中西管弦乐队常见乐器)。测试的统计结果为:

 

乐器音色判断:完全正确率为40.91%;模棱两可、不能做出肯定回答的占45.6%;完全错误的占13.6%;主旋律模唱:完全准确的占15.9%;基本准确的占27.27%;误差较大的占43.18%;完全错误的占13.6%(评分标准:90分以上为完全准确、70分~90分为基本准确、50分~70分为误差较大、50分以下为完全错误)

 

在现行中小学音乐教材中,都有器乐基本常识内容。在音乐欣赏教学中,器乐作品的聆听和欣赏更是主要内容。按教学目标,经过这一贯制的音乐课堂教学,学生理应基本掌握管弦乐队乐器常识并能够辨别乐器音色,更何况这些报考音乐院校的考生应该是在音乐学习方面的佼佼者,不辨常见乐器音色、不懂基本器乐常识不应该成为普遍现象。而根据笔者长期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状况的调查,中小学生在器乐知识、音响辨别和体验能力等方面的欠缺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一现象引发出如下值得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1. 器乐教学对于音乐审美能力的形成有何价值和意义?

 

2. 为什么我国基础音乐教育不重视或缺失器乐教学?教育发达国家的中小学是如何看待和实施器乐教学的?

 

3. 缺失了器乐教学的音乐课在音乐审美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上能够达到国家音乐课程标准所要求的教学目标吗?

 

4. 课堂讲解传授音乐知识与通过器乐学习实践掌握音乐知识,哪种效果更好?

 

5. 如何在中小学音乐课堂有效开展器乐教学?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音乐课都是以“讲解+聆听+唱歌+游戏(或戏剧性表现)”为固有的基本教学模式。1956年的《小学唱歌教学大纲(草案)》和《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草案)》是建国后颁发的第一套完整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其中强调唱歌为音乐课的主要教学内容。1988年颁发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和《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将过去的“唱歌是主要内容”改为“唱歌是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直到1992年开始,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中才开始规定器乐学习可以使用儿童打击乐器、简易的民族乐器和口琴、竖笛、铝板琴等。回顾建国60年历程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器乐教学,尤其是中西管弦乐队乐器的学习一直是被排斥在学校音乐课程体制之外的。

 

2000年开始研制的国家音乐课程标准[全称“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到20121月正式出版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后简称2011版课标),这一教学理念才开始有所转变。两个版本都将音乐实践置于音乐教学的重要位置,提出了“重视音乐实践”,甚至出现“强调”音乐实践的用词。

 

然而,无论从新教改实施十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还是从2011版课标的课程内容设置规定来看,演奏乐器、尤其是演奏中西管弦乐队乐器几乎还只是停留在文本概念上。中小学音乐教材中关于中西乐队乐器的知识,主要靠课堂讲解来传授。而作为教学主体内容的中西器乐作品的音响体验,主要通过聆听欣赏来进行。除极少数学校外,中西管弦乐队乐器的实践教学基本与音乐课无缘。

 

2011年版课标虽强调音乐实践的重要性,但在课程教学内容中,有关器乐演奏教学内容的表述却并非如此,基本将器乐教学定位在模糊不清、可有可无的状态之中,缺乏对教学的实际指导意义。

 

目前国内的中小学校,仅有一些办学条件好的城市学校有学生乐团或合唱团,也只有少数艺术特长生才能进入乐团,享受音乐表演的权利。乐团在技能技巧上有相当的要求和门槛,大多数学生只能望“乐”兴叹,没有权利参与并享受亲自演奏音乐所带来的乐趣,甚至在校几年都少有机会现场聆听自己学校乐团的演出。因为这些乐团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作为学校体现“素质”教育的窗口,是用以欢迎新生、毕业典礼、为重要来访客人演出、参加各类比赛、对外交流等。换言之,是为学校创“品牌”、争荣誉而设,与大多数学生的直接关系不大。而进入乐团,也是许多学生及其家长为了升学加分的功利性选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小学校音乐课堂器乐教学的弱势状况,无论是把学习乐器作为一种艺术修养的广大少年儿童,还是希望走上艺术道路的全国艺术类高考的绝大部分音乐考生,都只能够通过社会音乐教育的渠道学习乐器。社会上名目繁多的培训班、艺术学校以及私人家教,容纳、承担了绝大多数少年儿童的器乐学习需求。这种巨大的需求关系形成了一个收益可观的商业产业链,成为中国音乐教育的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义务教育体制内的音乐课将器乐教学拒之门外;另一方面,社会音乐教育中的器乐教学却办得红红火火,生意旺盛,长盛不衰。这应该算是一种“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现象了。

 

针对以上问题,了解一下国外基础音乐教育的状况,将有助于揭示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器乐教学现状和关于器乐教学在思想认识、观念以及教学内容要求上的偏差所在。

 

据调查,北美、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中小学音乐课程均十分重视音乐实践,将音乐演唱、演奏作为音乐课程内容的核心,通过演唱演奏音乐作品,使学生在操作学习中获得对音乐艺术表现形式和内容的接触、感知和认识,在音乐表演实践过程中获得对音乐艺术审美特征的体验、领悟和理解。这是一种在操作中认知、在实践中审美的音乐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模式。

 

以美国为例,其国家音乐课程标准中的9项内容标准中“独立地和与他人合作演唱一套各类曲目”,“独立地和与他人合作演奏一套各类曲目”在排序中位列前两位。首先强调的是音乐表演实践,从演唱演奏的亲身参与中体验,在表演实践中审美。

 

笔者通过考察美国弗罗里达州、明尼苏达州、新泽西州若干公立中小学发现,音乐课教学中普遍重视演唱演奏、乐理视唱和音乐常识等教学内容与演唱演奏实践密切结合。从4年级开始,学校便设置了合唱、乐团选修课。以新泽西州的西温莎(West WinDSor)一所公立小学为例,该校有按照不同程度和类别划分的5个乐团,包括:小乐队,爵士乐队,交响乐团初级,交响乐团中级,室内乐团,所学乐器都是西洋管弦乐队乐器。除了每周一节常规音乐课之外,学生要在艺术选修课组中任选一个课程。每个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和掌握程度自行选择课类和乐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学习者便可以获得相应成绩或学分。这种选课体制和模式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很普遍。不同的是,高中已经没有通常的音乐必修课,全部是合唱和器乐合奏选修课。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普通中小学里经常看见学生们拎着小提琴、背着长笛小号大提琴在校园里往来穿梭的景象了。尽管以专业的眼光来看,这些普通学校学生的演奏技能技巧水平不能算高,但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能在乐器的教和学当中乐此不疲,家长们对自己孩子的乐器学习也会给予赞赏和支持。

 

笔者认为,这里面渗透着一个重要的教育思想:音乐是人类重要的精神财富,每个学生都有享受这一财富的权利,都有认识、重视、珍视这一财富的义务;每个人都有基本的音乐潜能,学校音乐教育的任务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通过有效的教育途径挖掘、培养这种能力,引导学生通过参与、表现、合作,获得愉悦的审美体验,促进人格健全,使生活更加美好,让音乐伴随孩子们的成长乃至整个人生。有了这样的音乐教育理念,任何以专业眼光和要求来对待大众音乐素养的普及和提高无疑都显得苛刻,任何以专业名义无视少年儿童学习权利和义务公平则更是一种狭隘。

 

对以上国内外基础音乐教育现状的调查、比较和分析,是本文提出问题和强调中小学音乐课器乐教学的现实依据。由此,笔者进一步提出,从少年儿童生理特点、心理认知、兴趣爱好、音乐知识、技能和能力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中小学音乐课都应该真正做到以聆听、演唱、演奏相结合,以参与、表现、实践为核心,以器乐教学为重要内容和途径。

 

根据认知发展理论,知识的获得、智能的发展是个体主动探索、适应、操纵环境的结果,是个体进行学习、发明与发现的过程。教育的真正目的并非在于增加知识,而是通过创设充满智慧、能够刺激和激发儿童探究兴趣和行为的环境,让儿童自行探索,主动学习。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避免知识的强行灌输,设法向儿童呈现能够引起他们的兴趣、具有挑战性的材料和目标,充分发挥儿童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国内社会音乐教育和国外学校音乐教育的大量实践已经证明,针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与规律,以动手操作和实践为主要模式的课堂教学,比以聆听为主要模式的课堂教学更加具有良好的教学效能。

 

新版音乐课标的设计思路可谓无懈可击,但落实在“课程内容”中,却全然看不到其规定中所体现的音乐学习认知特点的心理依据之所在。在国家纲领文件中,这种设计思路与内容规定之间巨大差异所造成的后果,看来只能由又一个十年乃至几十年的下一代学生来承担了。

 

2000年开始研制音乐课程标准的时候有一种观点:音乐课太注重知识和技能,由此导致学生喜欢音乐不喜欢音乐课。课程改革就是为了淡化知识技能,即便学习,也仅仅点到为止,突出学生自由、感性、即兴性的“玩”音乐。正是这种观点,成为当时影响甚至左右课标研制思想的主流观点。十年过去,当回顾和反思这段改革历程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的时候,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观点是当时在对现代国际音乐教育思想理论以及实践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国内一些学者对音乐学习的一种误解。也正是这种误解,导致了课程实践上的走极端。2011年出台的课程标准也已从文本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纠偏。

 

音乐艺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类别,历经数千年发展历史,形成了完备的知识、技能体系和传承工具与方式。这一体系,不仅闪耀着人类感性的火花,同样也是人类理性光芒的体现。音乐教育的目的则是学习、掌握、运用、发展这一体系并使其代代相传。音乐学习过程,与其他学科领域的科目一样,有着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内容要求,遵循着特有的学习规律,需要学习者付出必须的脑力、体力和时间。作为一门基础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程,其学习目标的实现,绝非一个“兴趣”、一个“玩”字、一个“点到为止”可以浅易地理解和概括得了的。探究学生为什么不喜欢音乐课,不应拿音乐知识和技能开刀,而应该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和教师本身的素养和能力去寻找答案。

 

事实上,学习、掌握和运用音乐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就是挖掘、培养、提高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过程。而音乐审美的过程,也即是运用音乐知识和技能的过程;音乐审美教育的过程,即是通过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过程。毋庸置疑,音乐课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通过音乐表现实践将所学知识和技能迁移转化为音乐审美能力。在课堂上讲授乐理知识所达到的成效,断不能和通过学习演唱和演奏实践达到认知、理解和运用乐理知识的效果相比。在这一点上,不仅有现代心理学和教育学理论所提供的理论依据,有发达国家提供的教育实践借鉴,我国社会音乐教育的实践也给学校音乐教育提供了可以学习借鉴的榜样。

 

反思历史,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吸取和借鉴。笔者认为,国家音乐课程标准制定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在课标宗旨、课程价值、理念表述等文字内容上,更应该准确把握基础音乐教育“音乐表现”内涵,科学认识少年儿童心理与行为发展阶段与器乐学习之间的关系。在此前提下,把重点放在如何才能够将思想认识和观念转化为有效的教学行为上来,避免在两个课标版本中出现的对音乐实践的理念重视与内容忽视之间的反差,避免音乐学习的知行分离。

 

诚然,课程标准关于器乐学习的规定可能考虑到我国广大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现状和不平衡差异的现实,希望能够更加符合国情,为各个中小学的音乐课程教学要求留有自主的空间。然而,作为国家课程标准,其课程内容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考虑教育水平的现实状况,从实际出发,顾及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既然是“标准”,就应以国家现实和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培养为出发点,所制定的标准既要顾及现实的可行性,更应该着眼于未来和国际先进教育水平的现实。

 

课程标准,应该是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一定阶段,在人才培养方面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和模式,应该基于现实而高于现实,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和高度。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快速发展的现实,如果按此标准的内容要求,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其内容规定必将落后于发展现实,“标准”的价值和意义也将无从全面体现。事实上,现在国内有些中小学在器乐教学的观念和教学实践上已经走在前面了。这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现象。

 

根据以上分析和观点,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1. 中小学音乐课教学应该以音乐表现为出发点和核心,实施以“参与”和“表现”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

 

2. 器乐作为音乐艺术表现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应该是基础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教学内容。器乐教学应该是音乐课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方管弦乐队乐器以及各民族乐器的学习,应该是器乐教学的主体。将包括中西方管弦乐队乐器以及各民族乐器的学习明确写进国家课标内容中是切实可行的。

 

3. 应将音乐知识的传授、音乐作品的欣赏与包括器乐在内的音乐实践密切结合,真正做到音乐教学的知行合一。

 

4. 器乐实践不应只是少数艺术特长生的权利,而应该成为每个学生都可以选择的学习权利。

 

5. 改革现行的音乐课和课外音乐活动相分离的状况,将音乐课与合唱团、乐团等课外音乐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

 

6. 将演唱、演奏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地方和少数民族音乐的学习密切结合起来,为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提供有效的平台和途径。

 

基础教育是付不起试错纠错的时间成本的,如果不及时果断地进行改革,那些实验版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2011年出版的音乐课程标准中也会同样出现;器乐教学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学生“喜欢音乐不喜欢音乐课”的现象将仍然存在;提高审美能力,塑造完善人格,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标准制定者的一厢情愿,真正的素质教育的春天就会越来越遥不可及。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的下一代再也承受不住这些“实验”之重了。

 

文章录入:巴松的使者    责任编辑:巴松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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