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颁发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以及《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和整体素质,营造和谐文化氛围、构建和谐校园,现决定举办上海市学生音乐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 协办单位:上海音乐家协会 承办单位: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 二、主题 扬青春旋律 创和谐校园 本届活动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艺术修养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展现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艺术风采;丰富校园生活,营造良好的艺术教育氛围,构建和谐文化,共创和谐校园。 三、对象范围 本市高校、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校学生 四、具体要求 1.艺术育人、提高素养。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本届上海市学生音乐节为契机,广泛开展学生艺术实践,大力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工作,发动广大学生积极参加音乐节各项活动,激发学生的审美兴趣和愿望,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使学生素质的全面和谐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2.立足普及、人人参与。本届音乐节活动的重点是区县和学校,音乐节期间,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观赏、演出、展示、交流活动,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活动,不断提高音乐普及活动的水平,做到“人人唱好歌、班班有歌声、校校有团队、区县有特色”。 3.倡导出新,鼓励创作。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大力组织开展各类文艺创编活动,注重开发青少年学生和教师的艺术创造力,鼓励创作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学生特点、校园特色的文艺作品。 4.展演展示,交流提高。活动期间,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发动院系、各中小学、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学生艺术团创作并排演一批声乐、器乐节目,搭建好班际、院系际之间的交流平台,鼓励区县与校际之间艺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并在此基础上选送优秀节目参加市级展演交流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学生艺术单项展示竞赛。 5.扩大宣传,巩固成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学生音乐节期间的各项活动,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和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扩大学校艺术教育的影响,巩固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 五、市级活动 (一)“高雅艺术进校园”观摩欣赏活动 音乐节期间,大力开展学生观赏音乐歌舞类文艺演出,各高校和中小学至少组织1至2场专题观赏活动。 (二)声乐比赛专场 1.合唱比赛专场。其中设高校合唱专场、院系合唱专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合唱专场、普通中小学合唱专场、中小学班级合唱比赛专场、中等职业学校合唱专场、市区县艺术团队合唱专场。合唱比赛演唱两首歌,其中一首为全市推荐歌曲(曲目另附)。合唱队人数不超过50人(男生不少于1/3,初中除外),节目时间不超过7分钟,钢琴伴奏限1人,指挥1人。其中班级合唱队必须是同一班级的学生。 2.小组唱、表演唱比赛专场。小组唱或表演唱含伴奏人数不超过15人,不设指挥,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3.“我最喜爱的校园歌手”评选活动。演唱者自选健康向上的歌曲一首,时间限4分钟,伴奏不限。 (三)器乐比赛专场 1.民乐比赛专场 2.西乐比赛专场 管弦乐(含管乐和弦乐)和民乐合奏含指挥人数不超过65人,节目时间不超过7分钟;管乐、弦乐含指挥人数不超过42人,时间不超过6分钟、小合奏(不设指挥,人数不超过8人,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行进吹奏乐比赛专场 自选乐曲一首,表演时间不超过6分钟,人数不限。 (四)少儿歌舞比赛专场“音乐伙伴”少儿歌舞剧创作与展示竞赛 每个参赛队需准备一个5—8分钟的少儿歌舞剧,剧本和音乐鼓励原创,也可以改编。凡参赛节目必须现场演唱。 (五)选送优秀节目参加“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优秀少儿音乐歌舞展演 六、选送要求 1.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每所高校共选送3至4个优秀节目参加市级专场比赛。其中校合唱队、院系合唱队各1个为必报节目,并选送1至2名校园歌手参加市级评选,其他节目自选。 2.各区县在组织展演交流的基础上,可选送10个至12个优秀节目参加市级展演活动。其中班级合唱队1个、行进吹奏乐1个、少儿歌舞剧2个为必报节目。 3.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合唱节目为必报节目,不计入区县选送节目总数。 七、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为各校开展活动阶段(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 2.第二阶段为各区县开展活动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8月) 3.第三阶段为市级活动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1月) 4.第四阶段为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2月) 八、奖项设置 1.对音乐节活动期间,组织学生参与面广,活动具有特色,在全市活动中有一定影响,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高校、区县以及院系、中小学校(含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中等职业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优秀组织奖由活动组委会评选,授予“2007年上海市学生音乐节优秀组织奖”;高校院系、中小学校的优秀组织奖按组委会规定名额推荐上报,授予“2007年上海市学生音乐节优秀组织奖”。 2.音乐节活动期间的市级单项活动和比赛设立单项奖,具体细则另发。 九、组织工作 上海市学生音乐节设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电话:62521985,62250850)。有关单项活动由部分高校、区县参与协办。 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上海市学生音乐节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订活动方案并报市组委会办公室。 十、经费 上海市学生音乐节的市级活动经费由主办单位申请专项,各高校、区县及学校活动经费自行解决。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中 国 福 利 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