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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优秀录像课和优秀教学案例评选的通知            【字体:
关于举办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优秀录像课和优秀教学案例评选的通知
作者:广州音乐…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本文由洪啸音乐教育网友 冰凉的湖水 推荐

各区、县级市教研室、市直属学校:
  为迎接全国、全省第四届中小学音乐优秀录像课和全省优秀教学案例的评比活动,借以促进提升全体学生的音乐素质和人文素养。我市决定于即日起至6月25日举办全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优秀录像课、优秀教学案例的评比活动。现将有关内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参加评选的对象
  凡在职在岗并具有两年以上教龄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方可参加本次比赛活动。
  
二、 评选内容、形式及要求
  1、 参评录像课和教学案例应以《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
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充分体现审美教育、创造教育和音乐学科的特点, 
突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思想以及富有创造性和鲜明个性特点的教学新方法、新形式。
参评的优秀课与教学案例必须使用经过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
查通过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小学音乐教材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高中音乐教材。
  2、 录像课评比
  (1) 所选送的录像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音乐课的录像(小学每课时40分钟,中学每课时45分钟),可以是第一课时,也可以是其他课时。
  (2) 录像课的授课班级必须是学校普通教学班。艺术加强班不能参赛。每个参赛班级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45人。
  (3) 以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四个学段分组报送。
  (4) 必须使用同期录像、录音方式一次完成,不得课后进行加工剪辑。中学、小学要分别录制在不同的光碟上,最好做到每课一碟,并要求尽可能同碟刻录该课的课件。
  (5) 光碟外盒必须贴牢写有录像课课题、课型、年级、执教人姓名、教材版本、光碟格式、报送单位以及所属区县等内容的标签。光碟必须是常用格式加其他备份格式的各一份,也就是说每课送不同格式的两份光碟。
  (6) 报送的录像课要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2份,并附有相应的详细教学设计(过去称“教案”)及所用教材内容页面的复印件7份。教学设计的左上方用四号楷体字标明“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优秀音乐录像课、教学案例评比活动(录像课)”。教学设计必须采用表格式,“三维”教学目标明确、合理,教学重难点突出、教学思路与过程叙述清晰。
  3、 教学案例评比
  (1) 评比要求:“三维”教学目标明确、合理,教学重、难点突出,教学思路清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环节恰当,设计体现创新精神、富有特色。总体上,教学案例的写作是总结已经教过的课,内容上要有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分析、重点难点、教学课时、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教学反思等。其中教学环节必须有说明或解说,对整个教学案例必须要有点评。
  (2) 参评教学案例一式七份,文稿上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单位字样,每篇参评教学案例必须填写登记表二份(见附件2),要求同时附软盘一张(软盘可含作者、单位、区县)。
  (3) 教学案例格式:一律A4纸打印,标题用二号黑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左上方用四号楷体字标明“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优秀音乐录像课、教学案例评比活动(教学案例)”。
  
三、 参评方法
  1、 报送程序
  以区和县级市为单位报送参评录像课和教学案例,须填写评比登记表,加盖学校和区教研室公章,于2007年6月25日以前报送广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艺术科(概不接受学校直接报送),过期作为自动弃权处理。
  2、 报送名额
  每个区和县级市各四节课,其中一至三年级一节,四至六年级一节,初中一节,高中一节。优秀教学案例报送二篇。
  市直属学校参加所在区评选,可报送优秀课一节和优秀案例一篇在所在区参评,如果达到所在区一等奖的水平,则可以由所在区教研室报送市教研室参评,不占所在区四节课的指标。
  3、 每节课可以有1-2名指导教师,但每人只能担任一节课的指导。
  
四、 评奖方法
  1、 组织有关专家和教研员、骨干教师组成评委会,对参评录像课和教学案例进行评选。评选的部分一等奖的优秀课和教学案例,将对全市音乐教师进行现场教学和现场说课(以播放每环节精彩片断录像的方式帮助说课)演示。报送省参赛的优秀课和优秀案例将从一等奖中产生。
  2、 本次评比活动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设指导教师奖若干名(但只对一等奖设指导教师奖)。
  3、 评奖结果将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也将在“广州音乐教育网”公布。
  
五、 联系人:朱则平
  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172号 广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艺术科。
  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020-83359106。

                              
 
                    广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2007年4月24日

 

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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