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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我们应该树立怎样的“音乐知识技能观”            【字体:
我们应该树立怎样的“音乐知识技能观”
作者:吴跃华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工作站网友原创作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近年来,随着美育在国家教育方针中的确立,作为美育重要途径之一的音乐教育的实践正得到了蓬勃发展,有关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的理论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是,当前我国音乐教育界乃至整个教育界在中小学音乐新课程改革中却有着这样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基础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就必须“淡化音乐知识技能”教学。进而,有些中小学音乐教师就根本不敢谈“音乐知识技能”教学,把“音乐知识技能”教学与“音乐审美”对立起来,好象谈“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就是观念落后,就是背离了音乐审美教育。显然,这些观点是有局限的,甚至根本是错误的。下面,笔者就此谈一点看法。

我们知道,音乐理论界对音乐的社会作用公认的观点有三: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其中美感作用是音乐诸社会功能网中的一个核心环节。音乐的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都是从审美这个环节出发而加以渗透的。因此,中小学音乐教育必须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样,如何将客观存在的音乐作品的美,通过教学,唤起学生意识中的音乐美感,就成了音乐审美教育最直接的目标。因此,音乐教育的基本内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要传授有关音乐作品的音乐基本表现手段的基础知识,训练能感受、表现和欣赏音乐形式美的有关感官和能力。这种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也是其他课程不可能做到的。倘若中小学音乐教学没有音乐知识技能内容,忽视音乐教育的特殊性,实施音乐审美教育就成了空中楼阁。但是,许多人抓住美育是一种情感教育,从音乐是最能表达情感的角度出发,作出片面的理解,主张音乐要以审美为核心就必须“淡化音乐知识技能”学习,实际上在实践中等同于轻视甚至取消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这种理论主张也不奇怪,他们的实质是从大美育出发,过于强调了两者的共性。他们的理论根据是这样的:音乐有两个根本的属性,即,非造型性和非语义性。非造型性决定了音乐不能描述任何具有造型性的事物;非语义性决定了音乐不能象文学语言一样表现约定俗成的概念性、逻辑性的内容。音乐能带给我们的最基本信息是人们对音乐基本情绪、情态的体验。音乐中的基本情绪、情态是一种非社会性意义上的情感反映形式,它几乎对所有机体健全的人来说都是熟悉的。如:一个健全的人听了欢歌不会感到悲伤,听了哀乐不会感到高兴。因此,音乐有人类共通语言的美誉。一时,“音乐何需懂”成了音乐教育界的流行话语。音乐不以掌握多少音乐知识技能为前提就能理解音乐似乎有了足够的理论依据。诚然,音乐是最擅长表达情感的艺术,音乐表达情感的方式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是,音乐毕竟是表达情感的工具,如果不理会这种工具,无视音乐教育的特殊性,难道说,通过其他渠道来表达情感,进而达到美育的目的不行吗?如果象以上观点认为,音乐还有必要开设吗?甚至在家庭里或在社会上来解决不也行吗?进而,我们也可以推知,其他艺术课程也不一定要单独开设,艺术综合课程倒是较为理想的开设课程。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推测,没有艺术综合课程难道就没有情感教育的途径吗?显然,连艺术综合课程的存在都似乎没有必要。这好象又回到了以前的认识上来,其结果当然是可以想象的。显然,我们不能肤浅的理解音乐的特殊性的决定作用,即停留在近似生物性本能的音乐情感体验上来认识音乐审美。当然,真正主张“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人,也不完全停留在这种近似生物性本能反映的认识水平上。尽管音乐的根本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仅用文学化、视觉化的方式来解读音乐。但是,他们又进一步运用音乐心理学关于“同构联觉”的理论来解读人是怎样利用想象、联想来发挥音乐的审美作用、认识作用的。对此,笔者以为,从音乐的特殊性出发结合音乐心理学研究成果来阐述音乐审美的特殊规律性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也必须自觉加以运用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音乐的特殊性决定音乐教育的更多是教与学的方法而不是具体的教学内容。因此,我们对这种结合音乐美学和音乐心理学的理论不能作片面的理解,更不能把它当成“淡化音乐知识技能”实际上是忽视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的合法外衣。笔者还认为,音乐审美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人与音乐这一对审美关系的充分建立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仅仅依赖主体的充分想象,对客体只做听觉上的模糊把握,忽视对音乐形式的客体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的细致的认识和训练,造成主体与客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主体审美水平提高的效度和信度是值得怀疑的。至少,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它是有成效的。我们也知道,音乐审美教育的根本目的也应该是音乐审美价值取向的教育,没有任何情感的社会性内容又缺乏音乐形式知识的学习和训练的审美能否培养学生对美丑的辨别能力是值得极大的怀疑的。当然,主张“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人出于对以往应试教育下过于强调客体音乐知识的训练和学习,忽视主体性的存在和教学本质,“矫枉”必须“过正”的用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决不可以就此只作片面的理解。即使充分强调主体性,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也是很复杂的,它不仅包括情感结构,还包括审美认知结构、意志结构等心理内容,不仅包括审美直觉、联想、想象,还包括审美思维等心理形式,因此,我们决不能将审美只作单一的理解。审美主体的音乐审美能力提高的根本,主要在于音乐审美价值取向的逐步完成,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应该是对音乐的审美愉悦作用和音乐审美教化功能的辨证统一。这当中也必须包括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再者,音乐是一种文化,教育的基本任务也必须承担传承文化的功能。音乐本身不能表达文学性、视觉性的内容,但不代表它本身没有文化信息。音乐中有基本的文化信息是不容否认的,企求其他课程来较为系统的传授音乐的文化信息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完全陷于主观想象式的,断裂主客体的正常关系,忽视基本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式的“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实际上等同于削弱音乐课程的独立地位,甚至等同于取消音乐课程的存在,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显然是需要尽快加以纠正的。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音乐系  吴跃华

 

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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