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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设立标准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4 | ||||||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设立标准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台(八八)参字第八八○七○四五七号令 订定发布全文十二条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艺术教育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准适用于音乐、美术、舞蹈三类艺术才能班。 教育部视实际需要指定增设其它类别艺术才能班时,得准用本标准之规定。 第 三 条 学校应依下列目标设立艺术才能班: 一、早期发掘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施以计划、系统性教育,充分发挥其潜能,以培植多元之艺术专业人才。 二、增进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对艺术认知、展演、创作及鉴赏之能力,以涵养学生美感情操,发展其健全人格。 第 四 条 设立艺术才能班之学校,除应合于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班)设立之规定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各该类科对教学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现之优良师资。 二、具备可提供各该类科教学之适当空间、设备及经费。 前项各款条件之基准,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但属国立学校者,依学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学校申请设立艺术才能班时,应提出包含师资、空间、设备及经费等项目之具体设班计划,报经各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设立。 各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于核准前,应就学校提出之设班计划,聘请专家学者实地访视,并审慎评估之。 第 六 条 国民小学自三年级起,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自一年级起得申请设立艺术才能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 第 七 条 艺术才能班之教学方式如下: 一、分组教学。 二、个别教学。 三、协同教学。 四、资源班教学。 五、组成项目辅导小组教学。 六、其它教学方式。 第 八 条 艺术才能班之施教重点如下: 一、加强艺术专业之知能。 二、强化艺术表现之技能。 三、增进艺术鉴赏及创作之能力。 四、重视传统艺术之研习及创新。 第 九 条 艺术才能班每班教师员额编制,在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学每班应置教师至少三人,国民小学每班应置教师至少二人。 办理艺术才能班学校,于公开征求师资,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师时,得遴聘校内外具有专长者担任艺术才能班教师。 第 十 条 艺术才能班之艺术专业课程每周以六节为原则,得由现行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课程标准已列之各类科教学时数中调整,并得以其它适当时间补足之。 第 十一 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聘请艺术教育专家学者对艺术才能班提供指导及定期评鉴。 第 十二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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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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