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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部补助办理两岸学术交流活动实施要点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4 | ||||||
教育部补助办理两岸学术教育交流活动实施要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有关单位办理两岸学术教育交流活动,并增进双方了解及良性互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下列单位办理两岸学术教育交流活动,得向本部申请部分经费补助。 (一) (一) 各级公私立学校及学术研究机构。 (二) (二) 本部所属社教馆所。 (三) (三) 经核准立案之学术团体、文教性之基金会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民间团体)。 三、补助范围: 受理申请补助之两岸学术教育活动,包括在国内举办或受邀赴大陆参加之下列活动: (一) (一)学术会议或研讨会。 (二) (二)教育参访或教学观摩。 (三) (三)学艺竞赛、展览、观摩或研习活动。 (四) (四)社教艺文活动。 四、申请方式: 申请补助者应于活动办理二个月前备函并检附下列资料向本部提出申请: (一)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及地点、主(协)办单位、参加对象及人数、总预算金额、向本部申请补助金额、预期成果等(参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活动经费收支预算表:包括收入、支出项目、金额及估算说明(参考格式如附件二)。 (三)大陆来台或我方赴大陆交流团员名册:包括姓名、现职(含本职及兼职)及学经历等,具学生身分者请填注学校名称、科系及年级。 (四)属学术会议、研讨会者,另需检具议程、拟发表之论文题目、纲要及发表者之简要学术背景。 (五) (五)民间团体检附核准立案证明文件及组织章程影本。 (六) (六)赴大陆地区交流者,应附对方邀请函件。 五、审查程序: 本部收到文件齐备之申请案,依该活动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备性进行审查,亦得会同专家学者以个别或小组方式予以审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函覆。 六、补助原则: (一)活动规划合于相关法令规章(含本要点各项规定),对提升我方之学术、教育水准、两岸交流活动品质具积极作用者,将视活动规模、本部预算情形等核定补助金额。 (二)同一性质案件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补助: 1. 1.所办活动系以参观旅游为主者。 2. 2.所办活动系属经常性业务,应自行编列年度预算支应者。 3. 3.曾受本部补助,办理绩效不佳者。 4. 4.过去三年内曾有不良交流纪录或违反相关规定者。 5. 5.赴大陆参加「全国性」活动,有遭大陆当局矮化或利用,损及我尊严或立场者。 6. 6.所参加之大陆地区国际会议、非由国际组织主办者。 7. 7.举办交流活动之支出全由我方负担,对岸无相对经费配合者。 七、请款核销及成果报告: 经本部核准补助者,应检送领据报部办理拨款,领据应由会计、出纳及负责人签章,并于事后一个月内检附成果报告(参考格式如附件三)、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如附件四)及相关数据送部备查。 八、经核定补助之活动计划,非经本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若因故取消计划,须备文说明并缴回补助款项。 九、办理港澳学术教育交流活动补助准用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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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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