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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音乐教学谈            【字体:
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音乐教学谈
作者:谢明钢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网友原创作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作者:谢明钢

(注:本文作者谢明钢网名大运河,为洪啸音乐教育论坛总版主)

图意:不要让教材压死了你 配图:赵洪啸

《中小学音乐教育》2002年第1期(总118期)刊登了一篇题为《对现行小学音乐教材的几点看法》的文章,读完之后,觉得文中观点有不妥之处,引发了对教科书和教师的教学思想这个问题的思考,特写此文于同行探讨。
建议:最好能查阅该文,我们一起探讨。
另:此乃本人2002年的文章,对事不对人,冒犯之处敬请原谅。
《 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

1、关于教科书的时代性问题:
教科书是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编写的教学用书,它的采用或认可制度有国定制、审定制和自由制三种。我国的教科书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并规定教师使用这些教科书,而且是规定使用审定过的教科书。因此教科书从编写、修改、审定、印刷、到作为教材发到学生教师手中,都需要时间,所以当教师使用哪怕是最新的教科书时,书中的内容至少也是一年前的了,这些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的。我们音乐教师就存在着怎样使用“过时”的教科书问题。

首先,教科书中所选的作品是否具有审美价值,是否适合你的学生,其次要考虑的是怎么教,为什么这样教。(这涉及另外的问题,在此不展开了)所以,教师在面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教学内容选择时,有责任重新考虑选择和组织相关的教学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对教科书的内容进行更动、修改或加以补充,以便最好地适合于自己的情景,同时,也是为了切实有效地达到教科书编写者想达到的目的。因为,教科书编写者所依据的是众多学生普遍的特点,不一定完全适合特定班级、特定学生的学习。所以,教师应该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

对于教科书中的内容在我们教学中应该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不能是全部。教科书是“死”的,教师是“活”的,学生是各不相同的。如江苏版初中第一册人声分类这一课,笔者认为,就这些知识而言,只要学生经过学习能分辨出男高、男中、男低、女高、女中、女低、童声,完全没有必要遵照教科书中给你的曲目。同样,拿江苏版初中第六册第一课来说,教材规定的歌曲是《小草》;音乐知识是歌剧;音乐欣赏是《看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和《星光灿烂》。分析可知,该课是以歌剧知识为线索的演唱、欣赏教学。在设计该课时,笔者选择了歌剧《白毛女》中《扎红头绳》为唱歌内容,结合学生表演,体验音乐情感,了解歌剧中的人物塑造。欣赏内容选择了亨德尔的清唱剧《弥赛亚》第二幕中的终曲合唱《哈利路亚》;威尔第的《茶花女》第一幕中的重唱《饮酒歌》;比才的《卡门》第二幕中的《斗牛士之歌》和《卡门序曲》为主要欣赏内容。授课中,在欣赏歌剧音乐和演唱歌剧片段的同时加深对歌剧知识的理解。再以人民教育出版社的《高中音乐》为例:把教材中所有的音乐作品欣赏一遍的总时间为720分钟,而学生上音乐欣赏课的总时间为1440分钟,很显然,1:2的比例在实际课堂中肯定不行。我们教师就应该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删除或补充自己认为更具有表现力、更贴近你的学生的音乐作品。

2、关于教科书内容安排顺序问题:
对于学生的知识和能力问题,我们只要回答“3岁的小孩不识字,是否影响他(她)说话?”这个问题就可以明白。学生没有学过二分音符、八分音符节奏和八分休止符就不能做《小鸭小鸡》中的练习吗?就不能进行二声部的拍念吗?

再说用打击乐器给歌曲伴奏这一例,要完成这项练习,“教师必须向学生介绍乐器的名称、奏法,否则学生根本没法完成这一任务。”真是这样吗?

笔者认为,教科书内容的安排顺序的确需要和学生的认知水平、文化素养相联系,但决非上例所说的那种因果关系。以上两个带有较普遍的例子说明,我们许多音乐教师的教学思想仍停留在专业教学、知识技能教学的层面上,教师的注意力仍在教材表面的内容上,对学生的认知、心理研究欠缺,缺乏对教学大纲的研究和新颁布的《音乐课程标准》的研究,对音乐教育是审美教育,审美教育的核心是审美体验这一现代音乐教学理念认识不清。由此可见,音乐课堂改革任重道远,首先必须从更新教师观念入手。

参考资料:《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施良方 崔允漷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第1版

 

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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