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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

(89)教社科字003号 国家教委 1989年11月06日

前言

  我国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各育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艺术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新阶段。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报告重新明确了美育在教育方针中的地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行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广大艺术教育工作者辛勤工作,勇于探索,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学校艺术学科的教学改革、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以及艺术师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也有较大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艺术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中仍是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与美育的思想和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学校艺术教育经常被忽视和轻视,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十分落后;各级各类学校间的艺术教学互不衔接;艺术师资和艺术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学校的艺术教育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已给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为了改变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落后状况,要做许多工作,当前首先必须制订一个与我国现阶段教育发展与改革相适应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这对于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各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我国学校的教育体制,推动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专业艺术教育除外)发展的近、中期部署方案,也是指导、检查和管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视国家教育整体发展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各地教育部门应遵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一、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关于今后12年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这一阶段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幼儿园进行多种艺术活动,入园儿童普遍受到良好的早期艺术教育;在小学、初级中学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开设艺术课,基本上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所要求的艺术教育;在各级师范院校和较多的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普遍增设艺术选修课,进行高中和大学阶段的艺术教育,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学校艺术教育体系打好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广泛深入地开展对美育和艺术教育的宣传教育,使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广大教育工作者乃至全社会都充分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价值。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尽快建立健全艺术教育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改变学校艺术教育无人管理、无章可循的状况。

  2.根据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改革陈旧的艺术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课外和校外艺术教育活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出版和配套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根据基础教育的需要,积极改革艺术师范教育,提高办学效益;采用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大批德才兼备的、具有较强事业心和适应性的、多种规格的艺术师资,以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小学、初级中学和师范院校的需要。

  4.逐步增加艺术教育投入,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根据学校艺术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教学器材的配备目录,通过多种渠道,逐步配齐艺术教学中必备的器材,并不断地补充和更新。

  5.积极开展艺术教育科学研究,进行学校艺术教育和教学的改革实验;继承我国艺术教育的优秀传统,总结建国后特别是近年来广大艺术教师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加强艺术教育基础理论和外国艺术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

  二、管理

  (一)行政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有机构管理艺术教育,或先配备负责管理艺术教育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两级应在一年内,县(区、旗)级也应在两年内加以确定。

  国家教委艺术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教委有关美育和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学校艺术教育的历史和现状;起草有关学校艺术教育和教学的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艺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科研工作;宏观指导、管理和定期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承办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管理机构或艺术教育专职管理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艺术教育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贯彻执行美育与艺术教育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拟订本地区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管理本地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艺术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艺术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把艺术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3.学校行政领导应贯彻执行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重视艺术教育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艺术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乡(镇)以上的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开足艺术课课时,安排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其他农村小学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艺术课和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4.艺术教育应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考核评估的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艺术教育管理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对美育和艺术教育的认识如何,艺术教育管理机构或管理干部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所管辖的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和艺术师资、艺术教学器材的配备情况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艺术课时是否按教学计划开足,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艺术教师的工作条件等。考核评估的结果应归档备查。国家教委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条例,并及时表彰艺术教育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学校。

  5.为宣传贯彻国家教委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国家教委从1989年起委托有关单位创办《中国音乐教育》和《中国美术教育》杂志,以促进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健康稳步的发展。

  (二)教学业务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州、盟)两级教研业务机构分别配备音乐、美术教研员;县(旗、区)级教研业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艺术教研员。争取1990年底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艺术教研业务指导网络。

  2.艺术教研员的工作任务是:指导本地区学校艺术教学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艺术教学大纲的执行,组织艺术教学经验交流,研究教材教法,提高本地区学校艺术教学的质量。

  (三)艺术教育管理干部的规格和培训

  1.各级教育部门的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艺术学科的教研员应具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组织工作的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实践经验;掌握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管理方法。

  2.为了加强艺术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适应各地配备艺术教育管理干部的需要,国家教委将委托有关高等学校定期举办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或研讨班,逐步轮训省、地两级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提高各地艺术教育管理的水平。

  三、教学

  (一)基本要求

  1.学校艺术教育应通过教师的艺术教学工作和学生的艺术实践活动,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使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审美观念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爱国主义感情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促进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

  2.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重视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的教学,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情趣高尚的艺术教育;加强学生的艺术实践活动,扩大他们的艺术视野;努力体现艺术教育各学龄阶段之间的互相衔接和不同特点,保持教学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3.艺术教师要认真负责地按照艺术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本要求,根据艺术教育的规律和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以及本校学生的实际组织教学;努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艺术兴趣;加强教学研究工作,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

  (二)课程设置

  1.幼儿园不设课,教学内容包括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

  2.小学、初级中学设音乐(含小学低年级唱游)、美术必修课。

  3.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师,下同)设音乐、美术必修课;高等师范院校设艺术必选课(必须选修一门艺术课),课程门类由各校确定。

  4.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设艺术选修课,在一些学校也可设艺术必修课或必选课,课程门类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课外和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1.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和校外教育阵地,组织学生艺术社团或艺术活动小组,举办专题艺术讲座,进行艺术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的艺术兴趣与特长,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优化他们的文化教育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要加强对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管理,制订或健全各种开展活动的管理制度,使之健康发展。

  2.校外和课外艺术教育活动要坚持面向大多数学生,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愿与鼓励、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内容要健康高尚,形式要丰富多样,要做到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有机结合。

  (四)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

  1.学校艺术学科的教学大纲应符合艺术教育的规律,体现各学龄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适应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幼儿园和中小学艺术学科的教学大纲由国家教委制定,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颁布施行。国家教委拟在1990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级中学音乐、美术两科教学大纲的修订、审定和颁布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艺术课程也应由其教材主管部门编制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

  2.学校艺术课程的教材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的要求编写。为适应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艺术教材应有不同风格、不同层次和特色的多种版本。凡有条件的地方、团体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结合地区和民族的特点,编写各种富有特色的艺术教材。供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国家教委批准推荐,各地学校选用。中等专业学校艺术课程的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选修课教材由各校组织编写,对于使用中反映较好的教材,国家教委将给予推荐。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征订艺术教材和教师用书。

  (五)考核

  1.小学和初级中学阶段的艺术必修课应列入期末和毕业考核的科目。中等专业学校的艺术选修课应列入教学计划,经考查,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选修课应列入教学计划,经考核计算学分。艺术学科的考核,主要了解学生对所学的艺术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情况,考核成绩应作为学生升级和毕业的参考依据。

  2.义务教育阶段的艺术教育应提出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和能力标准,国家教委拟经过调查研究和试点,制订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艺术知识和能力的达标要求。

  四、师资

  (一)师资建设的任务

  根据国家对今后12年教育发展的预测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以及对艺术师资现状的调查分析,到本世纪末,我国学校艺术师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小学艺术师资需要培养273,600名(其中音乐为139,900名,美术为133,700名),培训40,700名(其中音乐为22,700名,美术为18,000名);初中艺术师资需要培养133,600名(其中音乐为63,900名,美术为69,700名),培训48,000名(其中音乐为27,200名,美术为20,800名);中等师范学校艺术师资需要培养2,700名,培训5,500名;为其他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培养艺术选修课师资8,800名左右(由于培养能力有限,只能满足需要量28,410名的30%左右,不足部分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顺利完成这一任务,可使全国乡(镇)中心校以上的小学、初级中学和所有的中等师范学校基本上能按比例配备专任艺术教师;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初级中学都有教师兼任艺术课或组织、辅导课内外艺术教育活动;较多的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都有专任或兼职的艺术选修课教师(具体需要预测和培养培训任务见附件一、二)。

  (二)师资的规格和配备

  1.各级各类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艺术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较为全面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高的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艺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从事课堂艺术教学和组织、辅导课外艺术教育的能力。根据国家现阶段对各级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和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需要,幼儿园和小学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选修课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2.配备合格的艺术师资是学校开设艺术课程,保证艺术教学质量的首要条件。幼儿园不分科,所有教师都应具有多种艺术教学的能力,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专任艺术教师;乡(镇)以上的小学、初中、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都应设专任艺术教师。

  3.学校艺术教师的配备,应在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和工作量规定的范围内,兼顾艺术教学的特点,适当放宽比例。城镇小学教学班数与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音乐学科1∶0.16,美术学科1∶0.14;农村小学教学班数与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音乐学科1∶0.14,美术学科1∶0.12;初级中学教学班数与音乐、美术学科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各为1∶0.10;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选修课教师的配备,可由学校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艺术选修课的门类、课时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对目前暂不具有条件配备专任艺术教师的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合理解决本地区和本校的艺术教师缺额问题,可按区域设立中心艺术教研组;在邻校间开展互相协作,交流授课;聘用校内外有艺术专长和教学能力的其他人员兼职等,使本地区、本学校的艺术教育能正常地进行。

  (三)培养与培训措施

  1.明确艺术师范教育必须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指导思想,改变高等艺术师范教育脱离学校艺术教育实际需要的现状。国家教委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发展艺术师范教育的意见,并根据高师专业目录中艺术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修订高师艺术教育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之适应基础教育的需要。

  2.调整、充实现有的高等艺术师范教育专业点(包括高师艺术系科和综合大学、专业院校的艺术师范系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区中等学校艺术师资的需求情况,合理安排高等艺术师范教育专业点的布局、层次和办学规模。专业点的设置要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在讲究办学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培养能力。今后,除个别省、自治区外,一般不要盲目地增设新的专业点。

  3.高等艺术师范教育的发展,应进一步扩大专科生的招生比例,当前要特别注意培养全国城乡初级中学艺术教育急需的有较强适应能力的中等艺术师资,争取到本世纪末与初级中等学校的需求基本持平;本科生的培养,应基本稳定在现有的规模,着重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对基础教育的适应性,毕业生应优先满足中等师范学校和中学的需要;要适当增办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两个专业的硕士点、博士点、助教进修班、讲师研讨班,接收访问学者,培养和培训高层次的艺术教育人才。

  4.为了适应县以下中学教育的需要,高等师范院校可把艺术教育列为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各高师院校都应加强艺术必选课教学,组织艺术社团活动,以提高师范生的艺术修养,使他们具备一定的组织中学艺术教育活动的能力。

  5.大力加强中等师范学校艺术必修课的教学,提高师范生的艺术修养,掌握组织小学或幼儿园艺术教育活动的能力;并在学好艺术必修课的基础上,选修一门艺术科目,使他们毕业后能兼任一门小学艺术课的教学工作。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培养培训小学艺术教师的基地。有条件的应设立中等艺术师范学校;单独建校有困难的可以选择若干所艺术师资、设备较好的中师和职业高中设立艺术师资班,培养小学专任艺术师资。

  7.在有条件的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立艺术教师的培训机构。艺术教师的培训应以不脱产和半脱产为主,脱产进修为辅。高级中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艺术师资的培训工作可由省集中进行,初级中学艺术师资的培训工作可在地区(市、州、盟)间开展协作,分片设点,小学艺术师资的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地区(市、州、盟)或县(旗、区)集中进行。培训工作一定要保证质量,讲究效益。国家教委拟在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设立艺术师资培训机构,举办骨干艺术教师培训班和研讨班,为各地培训一批骨干艺术师资,通过他们以辐射式方法,提高全国学校艺术师资的业务水平。

  8.设立函授艺术师范教育机构,在电视师范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中设置艺术教育专业,培训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的在职艺术教师,并招收一部分初、高中毕业生,经过培训,补充小学和初中艺术师资队伍。

  9.开办艺术教育专业的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中小学艺术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确认那些通过自学已达到大、中专程度的艺术教师的学历或任教资格。

  (四)稳定师资队伍的措施

  1.要尊重学校艺术教师的劳动,确认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的应有地位。学校在奖励、提职、提薪、安排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些特殊措施鼓励教师终身从事艺术教育事业。对在艺术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应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2.要为艺术教师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如教学器材和资料。并要妥善安排艺术教师进修、观摩、科研和创作的时间和经费。

  3.艺术教师的工作量要合理地予以计算,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辅导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中央和地方有关的艺术团体、群众组织可设立艺术教育基金会,以奖励优秀艺术教育工作者。

  五、教学设备器材

  (一)基本要求

  1.幼儿园一般应有活动室。艺术教学的设备器材应有:键盘乐器、儿童打击乐器、收录机、录音磁带、小画板、手工工具、教学挂图、画具材料等。

  2.小学应有专用的艺术教室或活动室,配备教学黑板、多用划线规、键盘乐器、录音机、教学挂图等;教师用具应配教材与教学资料录音带、写生画箱、画架、画板、圆规、丁字尺、三角板、写生教具和绘画工具材料等;学生用具应配响板、双响筒、碰钟、串铃、三角铁、沙锤、简易画板和手工工具等;另外应配备各科共用的电教器材。

  3.初级中学应有专用音乐、美术教室,配备教学黑板、键盘乐器、立体声录音机、教学挂图等;教师用具应配教材与教学资料录音带、写生画箱、画板、画架、绘图仪器、丁字尺、直尺、曲线板、三角板、大圆规、写生教具、绘图以及制作的工具材料等;学生用具应配响板、木鱼、碰钟、串铃、三角铁、铃鼓、沙锤、简易画板和手工工具等;另外应配备各科共用的电教器材。

  4.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艺术课教学的需要和具体条件,设置专用艺术学科教室或艺术教育场地。艺术教学的设备器材可配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按一定编制的小型乐队需要的中西乐器、谱架、音响设备与资料、录像带、画箱、画板、画架、画凳、写生设备、石膏人像、静物器皿、强光照明设备、幻灯机、幻灯片等。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配声像设备、照相设备、作品陈列室、排演室等。

  (二)配备措施

  1.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的配备,应该保证基本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配备要求。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小学、初中艺术教学设备器材应有三种灵活选择的配备方案,每种配备方案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金额核算见附件三、四)。国家教委于1989年初制订了小学、初级中学艺术学科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以指导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备器材。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并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学场地和设备器材的配备问题。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的采购与供应由教学仪器供应部门统一受理。

  3.各地教学仪器供应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物力、财力的条件,制订计划,分期分批地配备艺术教学器材。

  4.各级学校要把课堂艺术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所需要的用品购置,纳入学校核定的年度教学经费分配方案,保证艺术教学资料(如音响资料、书刊资料、幻灯资料)、消耗性教学用品(如乐谱、琴弦、松香、画具材料等)和设备器材维修方面的经费的落实。

  5.学校艺术教学器材的采购和配备应适合艺术教学的需要,听取艺术教师的意见。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积极研制适合我国艺术教学特点的教学器材和用具。

  6.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调动艺术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组织教师利用当地的条件,自制一些适合自身教学特点的艺术教学用具,补充教学设备的不足。学校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学校艺术教育的各方面条件。

  六、科学研究

  (一)基本要求

  1.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现实,研究学校艺术教育中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当前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教育教改实验,总结、推广先进地区、学校和艺术教师的管理、教学经验;加强对美育和学校艺术教育基本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并在实践中发展理论;同时还应从调查研究入手,围绕本规划的实施,做好试点工作。

  2.艺术教育科研课题的确定,应采取广泛征求意见、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和自下而上的自报自选相结合的方法。承担课题必须先作论证、申报,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评审,做到成熟一批评审一批。优先安排学校艺术教育亟待研究、研究基础较好、研究力量较强、研究周期较短的课题。

  3.研究课题由呈报单位或个人自己负责、独立进行。对难度较大的课题应注意发挥集体的力量,在自愿的基础上协作攻关。在研究过程中要发挥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老专家和老教师的作用,并注意扶植在第一线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承担课题,特别要注意吸收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同志参加,通过研究活动,逐步形成一支艺术教育科研队伍。

  (二)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

  1.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艺术教育研究室。国家教委将在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设立艺术教育理论研究室。有条件的地方和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师范院校和艺术院校也应设立艺术教育研究机构;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组织艺术教育工作者开展艺术教育科学研究。

  2.艺术教育科研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分级解决,充分发挥地方和个人的积极性,争取社会资助;艺术教育科研经费应在各级教育科研经费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教委将重点资助对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又无经费来源的重点课题。

  3.为了加强对艺术教育科研工作的指导,促进艺术教育现代化、科学化的进程,国家教委将在近期组织力量制订全国学校艺术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编写课题指南,组织全国力量通力合作,进行研究。

  本规划是一项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的教育工作者积极行动起来,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繁荣局面,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