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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模仿价值论 | ||||||
作者:廖家骅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工作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3 | ||||||
音乐模仿价值论 廖家骅 摘 要:音乐模仿是以原有的音乐或音响为样板,采用某种工具和手段进行重复、复制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在音乐创作和表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在音乐的传承和教学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教育价值。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带来消极的负面响应。因此,必须确立科学辩证的价值观,以指导模仿实践的合理操作。 关键词:音乐;模仿;价值;美学;教育 不论是音乐创作还是音乐表演,人们都有些忌讳“模仿”这个词。的确,模仿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主体意识比较淡薄的重复行为,在音乐活动中,它所体现的理念似乎是因循守旧,是不思进取,是与艺术创新精神背道而驰的,有时还涉嫌于“抄袭”的罪名。因此,远离模仿、避免模仿已成为我们音乐实践的通用信条和规则。但是,客观全面地看,上述认识有其偏颇、偏激的一面。本文拟从价值论的角度,一分为二地对音乐模仿进行一些探讨,试图寻求比较全面客观的科学理念,以借此吁请音乐人既能善待音乐模仿,合理运用音乐模仿,又必须避开模仿的种种弊端,消除其负面影响。 音乐模仿的美学价值 音乐模仿是以一定的原有音乐或音响为样板,采用某种工具和手段(如歌喉、乐器、技法),对其进行重复、复制,以达到自娱、学习和表现的目的。 这种文化行为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推溯到人类的远古时期。在音乐的起源学说中,就有模仿论的声音。例如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就认为艺术起源于人对自然的模仿;亚里斯多德认为一切艺术实际上都是模仿,其差别只是媒介、对象、方式不同。当然,现代更多学者对上述观念有所发展、更新,认为音乐的起源是劳动、模仿、祭祀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效应,是多种萌芽艺术混生的结果,但是仍认同:人类对自然界音响的模仿,是构成音乐萌芽的重要因素之一。当节奏、语言和音调融合为最初的歌唱时,更是通过对歌声的模仿,才使音乐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没有人类最初对自然音响、对音乐雏形的模仿,就没有今天的音乐艺术。因此,从历史的高度来看,模仿对于音乐美产生和发展的中介性的传媒作用,是历史性的客观存在。 模仿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通过千百年劳动和生活实践形成的,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这种以重复手段为基本特征的行为,不仅普遍应用于一切实践活动中,而且还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无论是从生理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模仿都是人的一种本能。就音乐美的创造而言,模仿的足迹和模仿的产品随时可见。例如,从器乐的产生过程来看,人类早期的器乐曲就是对歌曲曲调的模仿,以后才逐渐摆脱掉声乐的束缚,开始走上创新之路。这一规律还体现在其为声乐伴奏的发展历程中,早期的伴奏也就是对歌唱曲调的模仿,以后伴随着多声音乐的发展,乐器品种的增多,伴奏的和声与配器才丰富起来。这种音乐模仿手法的历史惯性一直延续到今天,如在现代的音乐创作中,音调进行的“模进”就是作曲家公认并付诸于使用的一种基本手法,但是不论是严格模进还是自由模进,都是对前面音调或节奏的模仿,有了它就可以使音乐变得更集中、更统一,形象更鲜明,印象更深刻。再如在音乐的曲式结构方面,不仅在ABA这样有着大段重复的三段体中,首尾两个大段模仿得淋漓尽致,而且在回旋曲等体裁中,更是不耐其烦地多次模仿主题乐段的音乐,不断地进行重复,使音乐的变化与统一得到完美的结合。 在有些音乐作品创作中,以民间音乐为素材,谱写出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作品,不失为一种成功的模式。但是,其基本手法是离不开模仿的。例如革命历史民歌《八月桂花遍地开》源于小调《八段锦》、赵季平的《好汉歌》曲调出自《王大娘补缸》的“胚胎”……,其中都饱含着浓重的模仿成分。此外,通过对某些旋法、音色的模拟手法来表现自然界的音响,以使音乐更贴近现实生活,也是成功的范例,如《百鸟朝凤》以主奏乐器唢呐对各种鸟的啼鸣进行了惟妙惟肖的模仿,不仅栩栩如生,而且还抒发和渲染了欢快的气氛;管弦乐《彼得与狼》通过不同乐器的音色对少先队员彼得、老爷爷、小鸟、大灰狼等的模仿,激发了听众丰富的联想,把故事演绎得十分感人。此外,模仿甚至还可以构成某些有特色的音乐体裁,例如我国传统的器乐咔戏,就是以唢呐、唢呐杆、管子、口笛等吹奏乐器,或擂琴、坠琴、二胡等弓弦乐器模仿出丰富多彩的戏曲唱段、念白,乃至动物鸣叫等,有时和故事内容结合起来,表现得非常形象、生动、逼真。所有这些模仿成功的范例,都说明了音乐美的创造是离不开模仿的。 模仿的美学价值不仅体现在音乐的起源和音乐的创作上,而且在音乐美的感受、表现和鉴赏方面,也是有着独特的表现和作用的。因为音乐的审美价值是通过对音乐的表现、感受和欣赏来实现的。在音乐审美活动中,优美的旋律以她那浓郁的魅力,在听觉上带给人们以愉悦和审美享受的同时,也极其自然地激发出听者内心强烈的共鸣,一种想再现、想重复刚刚听到音乐的模仿欲望往往油然而生。于是,便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的歌喉或乐器进行模仿。这种模仿是审美激发的效应,是通过“自我表现”进一步对音乐美的回味和体验,以期达到审美的满足。当然,这种模仿的价值不在于所重复后的音乐质量和水平(在更多的情况下这种自娱性的表现,其音调和节奏是不准确、不完整的),而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自我表现”的心理和自娱的愿望,是音乐审美效果的延伸。这种互动效应,无疑也是音乐美学价值的一种生动体现。 音乐模仿的教育价值 音乐模仿作为一种对音乐的重复手段和行为方式,也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和教学价值。首先,模仿的基本操作形式——重复的本身,就是一种主体性的自我学习过程,不管这种模仿是自发的无意模仿,还是有目的的有意模仿,都蕴涵着对客观音乐(或音响)的效仿性的学习。从广义的教育理念来看,这种行为方式包容了教材(模仿对象)和学生(模仿者)两方面,就已构成了教学运作的某些基本要素。千百年来,人类经过实践,将这种简易而朴素的“自学”模式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纳入音乐教育活动,由教师参与其中,提升为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性的教学行为,收到了肯定的效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论是过去“鹦鹉学舌”式的启蒙教学,还是现代启发式的示范教学;不论是普及性的基础音乐教育,还是提高性的专业音乐教育,都离不开模仿这种既古老又现代的教学传承方式的参与。 在我国数千年的乐教传统中,“口传心授”是音乐教育的传家宝。师傅唱(奏)一句,弟子跟着模仿一句,如果走了调,马上进行纠正;如果没唱(奏)好,不论是音准还是姿势,都还可以再来若干遍,多么直观,多么及时。通过模仿,使受教育者对教材(曲目)心领神会,只要态度认真,注意力集中,再有一点音乐悟性,很快就能学会。在旧社会民间艺人那里,连乐谱都没有,就靠跟着师傅模仿学,辅以必要的经验式的讲解,结果,不仅使我们的民族民间音乐得以传承至今,而且还培养出一大批音乐家,并发展衍变出许多音乐体裁、音乐流派……。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模仿是音乐传承的摇篮。没有模仿,就没有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也就不可能有辉煌的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音乐文化。 到了现代,随着整个教育观念的变革,随着音乐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也曾有人过多地关注模仿的负面效应,在理念上将模仿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对立起来,认为它涉嫌守旧,落后,与当今的创新精神背道而驰,这一偏激观念比较集中地反映在部分音乐教学论著、教材中,将模仿排除在教学方法之外,淡化以至否定听唱法。但是,我国在新世纪出台的《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中,从理论和实践上澄清了这种偏颇的认识,不仅明确提出了模仿是创造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还肯定了模仿既是过程,也是方法。所以,今天音乐模仿仍以它那顽强的生命力坚守在教学阵地,发挥着传承音乐的中介作用。例如对低幼儿童,仍必须以“听唱法”(实为模仿法)为主要教学工具;在普通中小学,不仅在学习识谱期间必须辅以模仿教法,而且以后视唱、唱歌的纠错仍然必须让学生模仿正确的歌唱或琴声。即使在高等音乐教育的声乐、钢琴等专业性技术课中,教师以正确的示范让学生通过模仿来体验、掌握,是极其普遍的教学方法。所以,直到今天,音乐模仿不仅是教学过程,而且还作为常用教学方法之一,成为音乐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这一事实非常客观地证实了它的价值和地位。 音乐模仿与教学的不解之缘是有着一定理论依据的,这主要因为模仿这种方法不仅出自人的本能,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音乐的艺术规律和人的心理特征,它是通过听觉形象直观感受所产生的审美效应,也是对人类“牙牙学语”本能对位性的显现。具体地说:其一,音乐是时间艺术,在音响的不断运动中,它瞬间即逝。对它的模仿具有及时性,可以在听觉痕迹最鲜明的时候,对这一音响模式予以重复,不仅印象深刻,而且容易记忆。其二,音乐是听觉艺术,通过聆听感受到的音乐不仅准确,而且直观,模仿起来容易掌握。其三,音乐是情感艺术,通过对教师的演唱、演奏进行模仿,是人与人的交流和互动,这种具有人类本能性的活动,更具有情感的动力。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预言:音乐模仿这种传播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教学中是会得到长期传承和使用的。 音乐模仿的负面价值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然,音乐模仿也不例外。首先,音乐模仿作为一种重复行为,对它不恰当的过度使用,会造成听觉上的不堪重负,容易由陈旧感而导致听觉疲劳和厌烦。因为,人的感知系统(特别是审美感受系统)有追求变化、喜新厌旧的特点,长时间的重复模仿,会产生厌烦,必然造成心理上的逆反效应。例如,采用模仿的教学法虽然简便易学,收效快,但是一节课全部让学生模仿唱,特别是对心理尚未成熟的少年儿童来说,不仅会感到乏味,而且也很容易损害他们稚嫩的歌喉,自然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其次,正是由于对音乐的模仿比较容易,在再现音乐时,没有什么障碍,因此,容易造成模仿者思想过度松弛,甚至有时处于不动脑筋地被动接受。如果教师不辅以启发引导和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就容易形成“比着葫芦画瓢”式的被动学习。所以,过多地采用单一性的模仿教学,就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自觉性,也不利于对音乐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这一点,对音乐教育和教学的负面效应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在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中,对他人作品的模仿在早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尽快地熟悉和掌握音乐艺术的规律。但是,入了音乐之门后,模仿就成为艺术创造中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那些具有创造性的模仿,模仿出了新意,仍然具有美学价值,例如上面列举的根据民间音乐素材创作出的音乐佳作,在手法上有浓重的模仿痕迹,但这种“投机取巧”的成果,仍受到人们的认可与青睐。而另一方面,有些机械性的模仿,虽然完全“忠于原作”,其结果不仅给人以公式化的感觉,而且往往构成抄袭的后果,甚至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处理。当然,抄袭与模仿的鉴别和判断,有时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但客观效果,特别是听众的耳朵往往是重要的检验标尺。从艺术表现的意义上来说,机械性的模仿行为是没有意义的重复劳动,它不仅阻碍了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而且模仿出来的低劣产品缺乏应有的美学价值和社会效果。因为,艺术可贵的品质在于对美的创新,而对他人作品和风格的单纯模仿,犹如吃别人嚼过的馍馍,败味,反胃,是无任何创新可言的。这样的作品和表演是肯定没有艺术生命力的。因此,要尽快地超越那些无价值模仿的藩篱,走自己的艺术之路。此外,作曲上的合理模仿,也还存在一个处理得恰到好处的问题,例如属于大剂量音乐素材的模仿,有一定的创造因素的作品,则不宜冠名“作曲”,宜署“编曲”,可避免抄袭之嫌。即使是合理的模仿,也并非多多益善,模仿、模拟的滥用那只能带来多余的重复,浪费时间,并会给欣赏者的听觉带来折磨。关键的问题是:艺术需要创新,音乐需要个性,而模仿的滥用必然对这些美学规律的破坏。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必须严格避免在音乐创作活动中,以模仿手段所产生的抄袭后果。在这方面,应该提倡创造性的模仿,避免机械性的模仿;因为前者是一种合理的创作方法,而后者往往涉及到道德乃至法律问题了。 上述音乐模仿的负面价值是不争的事实,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进行具体分析,则会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主观认识方面的错位而产生操作上的失误或过失,而不在模仿本身。这犹如生活中的水与火一样,我们离开了水与火没有办法生活,可是它们有时却可以带来“水火无情”的灾害,难道我们能够因此而拒绝水与火吗?模仿作为一种音乐行为方式,其本体价值和效应依附于操作者的动机、能力和技巧等多方面因素,所以,“以人为本”所体现的法则,才是真正的硬道理 余 论 不论从行为方式的存在状况还是从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来看,音乐模仿都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为了包容的全面、客观,本文在寻求其价值论证的过程中,将不同层面、不同语境、不同历时中的模仿进行了较全面的综合性罗列,并予以并列论述。其意图、目的在于对音乐模仿这一命题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论证,但是也难免带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弊端。因此,当价值论得以确立后,则存在一系列后续性的研究,诸如对各种音乐模仿分门别类的具体剖析、对音乐模仿合理性的专题探讨、音乐模仿与音乐抄袭的比较研究等。显然,这些有意义的课题非本文研究范畴,也非本人力所能及。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对音乐模仿的研究,仅仅起到“敲门砖”的作用罢了。 参考文献: ①《西方哲学家 文学家 音乐家论音乐》何乾三选编,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 ②《艺术特征论》汪流等编,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 ③《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教育部颁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廖家骅 安徽师范大学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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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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