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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陶笛艺术委员会首届北京陶笛邀请赛章程 | ||||||||||||||||||||||||||||||||||
会首届北京陶笛邀请赛章程 | ||||||||||||||||||||||||||||||||||
作者:中国民族…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陶笛艺术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9 | ||||||||||||||||||||||||||||||||||
为响应党的关于十八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号召,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促进中国陶笛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广大陶笛爱好者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和展示的机会,经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批准(【民五届文】字第020号),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陶笛艺术委员会将于2014年6月至8月举办“首届北京陶笛邀请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陶笛艺术委员会 二、比赛时间 初赛: 复赛:2014年8月8-9日 (在北京举行现场演奏比赛) 三、参赛对象 不限年龄、性别、地域等,不论演奏何种陶笛,凡热爱陶笛艺术的,并有一定表演基础的陶笛爱好者均可报名参加比赛。比赛分为独奏组和合奏组。已报独奏组的选手只可再参加一个合奏组合的比赛,不可一人参加多个演奏组合。 独奏组按年龄分为以下六个小组。 儿童A组: 儿童B组: 少年A组: 少年B组: 成 人 组: 老 年 组: 合奏组选手年龄不限,每组参赛人数在4人或以上。 四、报名办法 1. 独奏组选手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报名表(点击右键下载); 2)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背后写选手姓名); 3)选手的现场演奏录像光盘(每人1张光盘,mpg,mp4或wmv格式); 4)选手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初赛参赛费:人民币200元/人(寄邮政汇款)。 2. 合奏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报名表(点击右键下载); 3)初赛合奏曲目总谱1份; 4)初赛参赛费:人民币100元/人(寄邮政汇款)。 3. 参赛材料寄送地址(只收快递)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中国石油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赖达富收 邮编:102249 电话:15601058548、13811357046 4. 参赛费邮寄地址(请通过邮政汇款,禁止在材料中夹寄现金)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甲2号院2号楼2门1号 张钦平收 邮编:100082 电话:13301298337 【注意】汇款人必须写参赛选手姓名,勿用家长姓名。汇款完必须发短信告知,短信格式“xxx初赛费xx元已汇出”。 5. 报名截止时间: 五、比赛办法 1. 本赛事设组委会、评委会、监委会。三个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并互相监督、配合,共同组织好这次比赛。评审委员会对比赛的评定为任何人都不可改变的最终决定。赞助商不得参与评委会、监委会工作,任何单位和领导、个人皆不可以内部指定获奖选手和名次。 2. 本次比赛不指定参赛曲目,选手根据个人/团队水平自选初赛和复赛曲目各一首(不得重复)。合奏组必须演奏两个声部以上的乐曲。鼓励选手吹奏内容健康向上的陶笛新作品。 3. 本次比赛分初赛、复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选手提交自己演奏的录像光盘(每首乐曲1个光盘),评委根据视频演奏效果进行评判。复赛时,评委根据选手现场演奏打分。评委有权要求选手从乐曲的任何地方开始或结束演奏。 4.为了展示参赛选手的真实演奏技巧和水平,复赛时一律不用伴奏;初赛录像时可根据个人需要和实际情况使用音乐伴奏或现场伴奏。 5. 进入复赛者名单将于 6. 比赛过程中,任何具有舞弊、弄虚作假、闹事、不服从安排或材料不全、不按时交参赛费者等行为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材料和已交纳费用均不退还。 7. 复赛详细方案将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 1.独奏与合奏类各组分别设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证书+奖杯1尊)。 2.优秀组织奖:授给组织工作优秀单位和选手成绩突出的报送单位(证书)。 3.优秀指导教师奖:获银奖以上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证书)。指导多名学生获奖的只发一本优秀指导教师奖证书。 七、日程安排
八、注意事项: 1.选手报名参赛即表明承认本章程,参赛时必须服从安排、遵守赛场纪律。 2.寄送材料时,请填写打印材料清单并附在第一页,反复确认材料齐全,表格填写完整。 3. 光盘刻录完毕后,请测试确认光盘数据正确,能正常播放。寄送的光盘必须有保护层以免在投递过程中被损坏。组委会收到的光盘凡不能播放的视为选手自动弃权。 4. 组委会在收到材料后会以短信方式告知选手。如果在材料寄出两周后仍无消息,请查询快递单号并来电咨询。组委会对选手材料在邮寄途中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中国民族管弦乐会陶笛艺术委员会拥有本邀请赛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出版和发行权。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陶笛艺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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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风信子 责任编辑:赵洪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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