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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审查要点            【字体:
(台湾)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审查要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洪啸音乐教育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4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审查要点

一、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查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申请来台从事文教活动之有关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所称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系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专业造诣之学术、文化、体育、演艺人士,及各级学校在学学生、进修人员;所称文教活动,系指学术、文化、教育或与学校体育相关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及其它公益性之文教活动。

三、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其邀请单位须为与申请专业活动领域相关之机关(构)、学校或依法立案之团体。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来台讲学者,其邀请单位以公私立大专院校、艺术及戏剧学校、学术研究机构为限。

四、

邀请单位申请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应依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检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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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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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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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计划书或演出计划书及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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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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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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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证明、职务证明或相关专业造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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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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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文件。

  前项第六款所称相关专业造诣证明,系指可左证专业能力之论著、作品或获奖文件等数据。

  第一项受理申请或受核转之机关为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五、

应邀来台讲学之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应具备下列专业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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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特殊专业造诣或其专业为台湾地区所稀有,持有具体证明文件或作品,经认定为台湾地区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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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失传之重要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具有证明文件,经认定为台湾地区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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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际著名学术、文化、体育或艺术机构之褒奖或认定,持有具体证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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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于世界性、洲际性国际体育或艺能竞赛,获个人奖或团体奖,持有具体证明文件者。

 

六、应邀来台从事讲学以外之文教活动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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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五点来台讲学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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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博士学位或大陆地区大专艺术、体育科系毕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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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海外研究或进修之大陆学人或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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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大陆省(市)级以上个人或团体奖项,及担任获奖人之教练或指导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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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省(市)级以上专业演艺团体或曾任表演职务及演出必要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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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各级政府文教机关任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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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讲师以上资格或拥有论著、作品经专业资格审查通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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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校长任职满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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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各级学校学生。

  前项第八款、第九款以团体方式邀请,每团至少十人为原则,但研究生不在此限。

七、

本部审查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必要时得送请相关专业人士审查或召集相关单位及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议之。

八、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以团体方式来台者,得置随团行政人员,但以不超过团员人数五分之一为原则。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九、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表演、展览活动,其场所以社教机构、学校为原则。

十、

应邀来台讲学之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其专长应与邀请学校拟开设课程之内容性质相符者。

十一

应邀来台讲学之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除具有大陆或国外地区大专院校教师或学术研究机构相当职级之资格者,得比照相当等级教师聘用外,得比照相当等级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前项人士之邀请单位为学校者,须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依规定聘用之;邀请单位为学术研究机构者,须依规定程序聘用之。

十二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个月,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者,总停留期间每年不得逾四个月。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来台讲学者,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六个月,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延期者,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十三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依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延期者,以延期始能达成原活动之目的,且未违反相关法令规定者为限。

十四

邀请单位之接待及活动情形,与许可计划不符者,本部得予纠正或依法令规定处理。

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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