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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字体:
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作者:柳彩娥    文章来源:浙江象山音乐教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1

 

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是一对矛盾体。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音乐教师在施教过程中,教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处于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教师的施教对象,这时处于相对的客体地位。由于学生是具有主观意识的人,与普通意义上的客体有着质的区别。一旦施教活动结束,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关系便发生互换,学生成为认识事物的主体,而教师则成为学生认识的客体。由此可见,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这是由于人与动物的区别所决定的。因此,我们要认识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就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说谁是主体,谁是客体,而应从他们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中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教师与教材的主客体关系

作为音乐教师总是先于学生掌握音乐知识、技术、技能的。教师备课需要钻研教材,钻研教材是教师的一种认识过程。这时教师是主体,他所认识的对象——教材是客体。这一单向的认识过程,作为学生暂没有介入,因而不是客体。客体主要是教材。这一阶段的认识主要任务是解决音乐教师与教材的矛盾。

二、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

音乐教师在完成第一阶段的认识活动后,使进入第二阶段的认识活动即认识学生,了解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根据学生情况组织音乐教学,选择适当教法等,也就是对客体的再认识。在这个阶段的认识活动中,学生进入了教师的认识范围,成为认识对象,即为客体。这时音乐教师仍是主体,而学生还没有进入认识状态,仅仅是音乐教师的认识对象。此时,音乐教师与学生、教材的矛盾是主要矛盾。音乐教师总是事先设计要把学生塑造成某种模型,解决教师与学生、教教的矛盾,以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因而音乐教师再认识教材和认识学生是非常重要的,是主体与客体是否统一的前提条件,也是能否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的一个关键。

在以上两个认识阶段中,学生和教材都是音乐老师认识的客体,音乐教师是教学活动的认识主体。

三、教师和学生与教材的主客体关系 

 

一进入音乐课教学,双向的认识活动就开始了,音乐教师和学生之间通过教师的施教活动联系起来,构成教学实践的第三阶段认识。这一阶段认识的主要矛盾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音乐教师不再是唯一的认识主体,学生也不再是单一的认识对象即客体。在这一阶段认识活动中,音乐教师和学生都同时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性。首先音乐教师传授音乐知识、技术、技能给学生,在这一单向认识上,音乐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书本知识是客体。再次,学生在认识书本知识的同时,也把教师作为认识的对象,了解音乐教师的教学特点、讲解、示范及其纠正方式,以及向音乐教师质疑等,音乐教师便成为学生认识的客体。因而,在这一阶段认识活动中,音乐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这一阶段认识活动,是音乐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是核心。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学质量的高低,主要是这一阶段认识活动。音乐教师和学生这一动态的主客体关系,使得音乐教学双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其中某此因素。这更加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而学生的水平提高了,求知欲望就更强,对教学要求就更高了,推动教师积极提高教学水平和知识水平。因此,在音乐教学中就是要这样不断解决矛盾的。

这一阶段的矛盾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教学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我们知道,学生是从认识或学习的主体,学生认识的发展同其它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教师的教是外因,学生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学习是对知识能动的智力活动,学生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才可能举一反三,深刻理解知识,善于运用知识,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

教育中主体是指影响教学过程的主要原因。教育中的主体性是相对独立于主导性。主体性它指学生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强调主体性,并非否定教师的作用。因为,教师的主导性越是充分发挥,就能够保证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何培养学生的主体性意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就成为教育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音乐教学过程中评定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作用是否真正发挥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培养间接兴趣。实践证明有兴趣,学生就会主动进行有效学习,自然提高了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 

2)乐参与。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在教学中要寻找调动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最佳途径,让全体学生参与到学习中,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

3)会自主。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使学生在互助合作中学会锻炼方法,形成独立学习的能力。

4)能发展。发展是学生主体地位的出发点和归宿,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5)敢创造。教师应在学习过程中多鼓励启发学生,把已学过的方法与课本的练习法组合起来运用操作,使学生敢于创造。

以上所述五点在音乐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层次、时机、逐步深入,使学生获得学习的主动权,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四、学生与教材的主客体关系

教师的施教活动一旦结束,音乐教师与学生这一对矛盾,就转化为学生与教材的矛盾。学生开拓独立以教材为认识,对象,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这是音乐教学的第四阶段的认识。在这阶段中,学生是主体,教材、学生的实践活动是客体。这一阶段认识活动的主要矛盾是学生与教材间的矛盾,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生与教材的矛盾:即知与不知、知之不深与知之较深的矛盾,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学生在这一阶段的认识过程中动用掌握的知识、技能。为此,在这阶段中,我们应强调在音乐教学中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学生的人格,我们在实际教学中精讲、多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以上四个认识阶段,是层层递进,螺旋式的循环过程。其中解决学生知与不知、知之不多与知之较多的矛盾是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教材、学生之间的矛盾在整个教学过程相互更替和转换。在解决各对矛盾的同时也共同完成了音乐教学。所以,不论是教师、学生,都应清楚认识自己在各阶段重要性和地位作用,应充分发挥自己怕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文章录入:赵洪啸    责任编辑: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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